閩清新聞網(wǎng)訊 家住閩清省璜鎮(zhèn)的老傅雖年滿70歲,,但身體硬朗,,平日里經(jīng)常到裝修工地上做小工貼補家用。但好景不長,,在碧云村(化名)黃某的房屋外墻裝修中,,老傅不慎從三樓腳手架上摔落,,送醫(yī)不治身亡,。處理完后事,傅某家人將戶主黃某,、腳手架搭設者林某,、承包人李某及碧云村委會一同告到了法院。
傅某家人認為碧云村委會開會同意開展碧云村美麗鄉(xiāng)村房屋景觀改造工程,,并將前述部分工程發(fā)包給李某施工,。老傅受李某雇請為黃某的房屋裝修做小工的過程中從林某搭設的腳手架上摔落致亡。前述各被告均需要對老傅的死亡后果承擔各項經(jīng)濟賠償責任合計535418.3元,。
李某辯稱,,自己與老傅都是受雇于碧云村委會及戶主黃某,自己不應承當責任,;林某辯稱,,自己系受戶主黃某委托為其房屋外立面裝修搭架,為個人勞務行動,,自己搭架過程中,,黃某與施工方均對搭架表示滿意、安全,,故自己不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碧云村委會辯稱,本案發(fā)生事故的外立面裝修的房屋是權屬黃某,,黃某自己以每平方米25元的單價承包給李某施工,,與自己無關;黃某辯稱,,自己房屋景觀改造工程系由李某承攬,,老傅是由李某直接雇請,受其管理和制約,,且該景觀改造工程是碧云村委會出資并組織施工的,,自己既不是雇主也不是定作人,對老傅的死亡結(jié)果發(fā)生不存在過錯,,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戶主黃某與李某及林某之間形成承攬合同法律關系,而李某與老傅之間形成雇傭法律關系,。老傅作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致亡,,雇主李某承擔50%賠償責任,黃某在發(fā)包自家房屋裝修工程中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且未提供安全防范措施,,存在選任及安全保障方面的過失,,承擔15%賠償責任,林某安裝的腳手架距離墻體過寬,,其明知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卻未盡到相應的安全防范義務,,亦存在相應的過錯,,承擔15%賠償責任,老傅在從事建筑工程作業(yè)中未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帽及綁安全繩,,其自身也存在過錯,,承擔20%賠償責任。綜上,,法院判決李某,、黃某、林某賠償老傅家屬合計169945.61元,,各方當事人均服判,。
法官提醒:承包者在發(fā)包工程時,應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對承包者選任的資格要審核報關,,并注意提供安全防范措施等保障;雇主也應注意安全防范等保障措施,。作為雇員,,在施工作業(yè)中,應按規(guī)定做好安全措施,,防止意外發(fā)生,。(縣法院 陳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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